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JT-0013-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和口岸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职权名称 机动车维修备案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责任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旅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补正:材料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
4.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据不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原因。
5.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录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1-2.《机动车维修管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5.同1-1、1-2。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