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KG-0002-0000 | 实施部门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 |
| 职权名称 |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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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区供电局 | ||||
| 职权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目录(437项)》市经委(6项)下放到区经信主管部门管理。5、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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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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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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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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