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KG-0002-0000 实施部门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
职权名称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工作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区供电局
职权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目录(437项)》市经委(6项)下放到区经信主管部门管理。5、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对申请人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2.同1-1
3.同1-1
4.同1-1
5.同1-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