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KG-0004-0000 | 实施部门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 |
| 职权名称 | 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 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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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区供电局 | ||||
| 职权依据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6年1月13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确需从事的,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五)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六)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七)在风力发电保护区内种植乔木,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目录(437项)》市经委(6项)下放到区经信主管部门管理。1、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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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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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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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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