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KG-0005-0000 | 实施部门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 |
| 职权名称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许可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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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区供电局 | ||||
| 职权依据 |
《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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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对申请人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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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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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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