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QT-KG-0001-0000 | 实施部门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 |
| 职权名称 | 工业经济专项资金申请的分配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
共同实施部门 | 区财政局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4号)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以文件形式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街道(开发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