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QT-KG-0008-0000 | 实施部门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高新技术科 |
| 职权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初审 | 工作对象 | 企业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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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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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推荐责任:按照项目申请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以文件形式向区科技管理部门上报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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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市科技局当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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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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