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FG-0001-0000 |
实施部门 |
发展和改革局 |
承办机构 |
国防协调与
粮食储备科 |
| 职权名称 |
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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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象 |
公民、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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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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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巡查、举报等,发现涉嫌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并立案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责令限期内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情节严重和大型民用建筑项目,由领导集体会议确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利用、依据和享有权利。如需听证,按规定组织听证。 3.执行责任:当事人承诺限期内修建或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科负责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能修建或易地补建的,追缴易地建设费;当事人限期内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人防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修建或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科负责对是否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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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程合同价款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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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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