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MZ-0002-0000 实施部门 旅顺口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社会事务)科
职权名称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物凭证实施封存  工作对象 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民办非企业单位停止活动时,办案人员应当封存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时,办案人员应当收缴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收缴登记证书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整改合格后,解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同2。                            
4.同2。                            
5.同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