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SJ-0001-0000 实施部门 区审计局 承办机构 法规信息科、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科
职权名称 暂时封存被审计对象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强制措施 工作对象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
2.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至场,向当事人出具由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处置责任: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应当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并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事后责任: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