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QZ-SC-0001-0000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职权名称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相关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没收 工作对象 公民 企业 其他组织
子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        2-1.同1-1。      
2-2.同1-2。     3-1.同1-1。      
3-2.同1-2。     
4.同1-2。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5-2.同1-1。     
6-1.同5-1。     6-2.同1-2。    
7.同5-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