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1-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相关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没收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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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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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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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 2-1.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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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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