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2-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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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三、四款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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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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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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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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