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4-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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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 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5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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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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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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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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