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5-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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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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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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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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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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