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6-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封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而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和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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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2月1日批准发布)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 至 50%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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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封存其计量器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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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2月1日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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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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