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07-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监管科 |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对注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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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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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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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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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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