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10-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 |
| 职权名称 | 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封存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