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C-0011-0000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 |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工作对象 |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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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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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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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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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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