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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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对征地补偿资金从入账到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已设立专户的村要合理支配征地补偿资金,对未设立专户的村要尽快办理并将征地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部划拨到专户。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资金分清项目类别,并直接拨付到各行政村设立的征地补偿费专户,村委会要严格区分项目类别和征地补偿款的两方面构成进行分类核算。
二、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支出的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的支出必须由村民组理财小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支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报经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并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方可实施,特别是涉及公益事业支出的工程项目必须附工程预决算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平调,对于违法攫取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予以追回。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应将不少于87.5%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或支付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部分不得超过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5%;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所有权者。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农业、监察、财政、审计、信访、民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涉农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费所需资金,按照征地补偿分配方案通知区财政局将征地补偿费及时拨付到专户;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资金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指导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规定的人员参保,做好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资金的审核,直至将资金拨付到专户;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社保资金和相关安置性资金的审计监督;金融单位要做好支出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访部门做好因涉及征地补偿而发生的信访接待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负责查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纠纷。
四、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德永 副区长
副组长:王渔林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成 员:
迟丕全 区法制办主任
马 勇 区监察局副局长
隋 勇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增福 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应 明 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国珉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建华 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王成赟 区信访局副局长
冯文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伟嵩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德旭 北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朝刚 双岛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伟 三涧堡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晓杰 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元明 龙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管仲龙 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少岩 水师营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陈增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