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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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城市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旅顺口区城市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顺口区城市(包括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辖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的审批,由区城建局管理,并与区交警大队联合审查同意,区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并备案;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区规划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区规划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并备案。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备案。
第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额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 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1),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见附表2)。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与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区城建局、区规划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区财政局,并纳入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建筑)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主次干道及街巷道路名录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