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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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旅顺口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类房地产进行转让的,转让后不再符合土地划拨政策的,均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并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不包括单独成宗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单独成宗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转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军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转让的,按照《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区别处理。

不改变规划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转让房地产土地评估综合地价30%收取土地出让金。

改变规划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其它50年,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最高出让年期,以发生交易日为起始时间。

第五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及土地出让批准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相关税费收缴证明。

第六条  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制定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价格标准,并制定应用说明,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按照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出让金标准及应用说明确定出让金价格,旅顺口区财政局负责征收。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定期调整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价格标准。

第七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转让,转让人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核准转让人是否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合规的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条  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办理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权利性质一栏标注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出让土地上商品房同等权利。

第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住宅房屋,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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