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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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要求,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全部区域(简称老城区)。

(二)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红线内(含铁山片区)。

(三)水师营街道水师营村、小南村和三八里村(简称新城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老城区、新城区参照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红线内(含铁山片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范围类别有重合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较严格区域的标准执行。

三、禁燃区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单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2024年10月底前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完成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不得大于附件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四、职责分工

发改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加快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集中供热、加大清洁能源和清洁取暖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散煤治理;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

本《通告》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旅政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