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年7月30日

  共有 1490 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5年12月8日,区政府发布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旅政发〔2015〕114号,以下简称《通告》),推进禁燃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替代,为我区空气质量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保障顺利完成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重新起草了《通告》,广泛征求了相关街道办事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了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

(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

(三)明确了禁燃区要求;

(四)明确了各单位的权责。

解读单位: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62273723

 

 

相关文件: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