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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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5日13时36分许,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连通利重型机械厂铆焊车间内在进行起重作业时,一名工人进入起吊物内进行铆工作业,被突然掉落的椭圆形隔板砸中,造成其头部损伤出血,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2024年4月3日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通利重型机械厂“10·15”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旅政〔2024〕2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示,区应急局牵头组成大连通利重型机械厂“10·15”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大连通利重型机械厂“10·15”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龙头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到事故现场实地走访、到相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由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龙头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区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4年4月17日在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起重作业等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分析,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搅拌储罐安装椭圆形隔板的安装方案,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对铆焊车间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缺乏对铆焊车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涉嫌发生一般事故案,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30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给予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下达了《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旅市监处罚〔2024〕33号)。2024年10月31日,该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0月31日,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尹某民,起重作业安全知识缺失,缺乏个人安全防护意识,违章作业。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2人)
1.佟某艳,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公司铆焊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乏对铆焊车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佟某艳涉嫌发生一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案,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30日,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给予佟某艳处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下达了《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旅市监处罚〔2024〕34号)。2024年10月30日,佟某艳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0月31日,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刘某贵,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副经理,同时也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铆焊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刘某贵涉嫌发生一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案,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30日,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给予刘某贵免于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下达了《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旅市监免罚〔2024〕11号)。2024年6月17日,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了“10·15”事故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对“10·15”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全面整改:
1.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告知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细化每名员工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并在岗位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风险告知牌》。
2.严格落实公司自己制定的“双重预防机制”,每周进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按时限完成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操作职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法的讲解及应急演练,每月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的讲解,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听取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估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大连鹏桐重工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已按要求整改完成,并要求其持续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大连通利重型机械厂“10·15”一般起重伤害生产事故评估组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