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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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规行为,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场的公告,全面开展对未经核准备案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及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核准的车辆随意倾倒、偷排乱倒、跨区域运输、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
3月12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辛某在旅顺口区铁山街道辖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辛某未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启动立案程序。2025年3月19日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同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三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相对人辛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来源:旅顺口发布
编辑:旅顺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