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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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旅顺口区江西街道辖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张某某未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于4月15日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张某某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张某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旅顺口发布
编辑:旅顺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