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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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阳沟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5〕6号)、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三)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办事机构,下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区文件清理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实施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清理。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等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四)联合制定或涉及多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
在全面清理与上位法或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基础上,重点清理以下内容: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制度规范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等情况,特别是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清理:
1.关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范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应在前期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清理的基础上,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重点针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查缺补漏,确保涉及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问题的规定全面清理完成。
2.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措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保障相关制度措施需要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细化规定,落地落实。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第二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第三十条规定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标准规范、质量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等。
3.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清理中应当对与这些制度规范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禁止违法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第六十一条禁止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征收、征用财产、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第六十四条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明确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第六十七条规范政府履约践诺和加强账款支付保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或国家和上级生态环境领域保护政策不符的。
(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的。
(四)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5〕6号)不符的。
(五)议事协调机构违反《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方式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上位法或上级文件涵盖;依据的上位法或上级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予废止。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替代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废止。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抵触;部分内容与国家和省、市政策不适应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修改。
(四)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或涉及的管理职能已调整的,应予修改。
(五)适用期届满且无继续施行必要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予宣布失效。
(六)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五、清理程序及报送要求
(一)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文件专项清理。7月15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单位报送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意见,填写附件1、2,如有文件需修改,在备注中标注拟完成修改的时间安排。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9月30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单位对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逐件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填写附件3、4。
(三)清理结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的pdf版及word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邮箱:86395350@163.com,无相关内容也需报送空表。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摸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底数,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单并动态更新。要明确任务分工,组织专门力量推进落实,做到应清尽清,按时间节点完成清理工作。
(二)坚持开门清理。各单位在研提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意见,听取经营主体特别是各类民营企业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清理工作符合实际。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及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应及时在网站公开。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3件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
1.拟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涉民营经济促进法)
2.拟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目录(涉民营经济促进法)
3.拟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目录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联系人:刘畅、赵彦华 联系电话:86395576、86395350)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