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年3月23日
共有 495 位读者读过此文
全区各建会单位:
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女职工普法宣传维权月”之际,大连市总工会就切实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向各用人单位作出如下提示:
一、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消除职业歧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鼓励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严格遵守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规定,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相关要求,合理调整特殊时期工作强度与工作安排。关注女职工职业健康与身心防护,重视防范和妥善处置工作场所性骚扰,维护女职工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女职工关爱室,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加强生育支持服务
积极营造尊重生育、支持生育、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按规定推进母婴设施应建尽建、规范配置,鼓励开展福利性职工子女托管托育等服务,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工作环境。
(一)严格执行生育假期,落实休假待遇。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大连市相关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休假待遇:
1.产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共计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护理假:男方享有20日护理假。
3.育儿假: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确保津贴发放。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含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为:待遇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大连市医保局已开通线上申领渠道,职工分娩结算完成后次月,即可通过“大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生育津贴将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贯彻落实育儿补贴,配合政策落地。
根据大连市最新育儿补贴政策,对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按国家基础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请各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协助职工准备申请材料。
四、主动排查整改问题隐患
常态化开展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自查自纠,梳理排查用工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规范提升,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希望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关心关爱女职工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为营造全市公平、安全、和谐的用工环境贡献力量。
旅顺口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6623416 地址:旅顺口区大华街83号职工服务中心
来源:旅顺口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