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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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国有直管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5〕32号)及《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将资产类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大公管办发〔201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国有直管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旅顺口区国有直管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房屋)。
二、相关规定
(一)对于租赁期届满且没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继续承租该房屋,租赁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评估公司由出租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二)闲置的经营性房屋或承租方需要重新变更的经营性房屋,纳入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房屋用途必须符合政府有关政策或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三)房屋租赁期限原则为一年(根据房屋租赁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经营性房屋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涉及人才引进、产业扶持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的,需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由于历史原因,对使用权有特殊规定的经营性房屋,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收回各部门、街道对区属房产的管理经营权,纳入国资统一管理。
(五)国有企业自管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相关解读: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顺口区国有直管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