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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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政府印发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7〕63号),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旅顺口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旅顺口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大政发〔2005〕9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0〕74号)规定及自2017年1月1日起,涉农街道财政体制的适当调整(旅委发〔2016〕21号)。经区政府同意,印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7〕63号)。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旅顺口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经区政府同意,印发旅政发〔2017〕63号文件。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旅顺口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我区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的管理,规范全区供热规划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供热资金的使用效能,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印发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政办发〔2018〕125号),进一步解读《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7〕63号)。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文件: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