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们的《在线访谈》栏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我是主持人杜红。欢迎区住建局王之副局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今天我们与广大网民朋友共同探讨关于我区冬季供热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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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之东局长,您好。近年来供热作为重点民生领域问题,能简单介绍一下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中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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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889:好的主持人,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监督供热企业按时、持续、安全、稳定的提供用热服务;对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供热企业存在违反供热条例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针对不同时期我们有不同的工作。在供热期内,我们主要是监督供热公司持续稳定为用户提供用热服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结合多渠道用户诉求反馈内容,指导供热公司安全生产和高质量供热运行。在非供热期,我们主要是组织供热企业开展“冬病春治”工作,通过供热期运行时发现的隐患问题、居民反馈问题和第三方评估等,制定完善的热源和管网维修计划,在每年的9月份之前完成全部的维修改造工作,为下一供热期安全稳定高质量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同时也会组织供热公司开展“访民问暖”工作,针对供热期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用户进行回访,义务帮助居民清洗地热、改造供热设施等改善居民用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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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年冬季以来我们在网上看到一些群众的留言,说能不能将室内温度标准提高一下,我想替广大网友问问,供热18℃的规定和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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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891:国家关于供热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早在2002年,国家就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冬季,如果室内温度长时间过高,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晕脑涨、思维迟钝、记忆力差。同时,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容易患伤风感冒。如果室内温度过低,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脉搏、呼吸减慢,皮下血管收缩,皮肤过度紧张,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
国家在制定“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所以,国家标准供热温度定在18℃±2℃,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18℃是底线,也是红线。当然我们在执行的时候,也考虑居民用户的感受,我们对供热公司的要求是除个别情况或特殊情况(如老旧房屋透寒严重的、冷山墙、孤岛户等),居民冬季室内平均温度要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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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冬季供热期出现室温不达标,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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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893: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3条规定,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屋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
第24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
但是温度不达标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是用热设施堵塞或是用户因装修改动的不合理,用户可以找供热单位上门查看,可以排排气,疏通一下堵塞的地方就正常了。如果还是不行,那可能是整楼或这一片,那这个问题可能就不能马上解决,需要在采暖期结束以后,供热单位列出计划,做到“冬病夏治”。还有一种可能是房屋透寒问题,这个需要我们做好自我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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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的,谢谢王局的解答。我们来回答一下网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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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请问供回水温度是否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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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896: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底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大连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条例中未对供回水温度有明确要求,供回水运行标准只是对我们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一个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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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冬季供热期室温不达标,那么供热单位测温后用户什么时间可以拿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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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898:正常情况下,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用户带着测温单到供热单位就可以办理。再一个就是在为了便民,供热单位采取在下一年缴费中直接抵扣(这种方式是双方协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费用是一定要退的,请用户保存好测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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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有很多居民可能因工作原因,总是忘记办理停供,请问办理停供的截止时间是每年的多少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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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900: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按照本条例第27条第一款有关停止供热的规定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
用户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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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王局接受我们的专访,我们也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的供热保障能力一定能够在上一个新台阶,全区居民一定能够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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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住建局副局长王之东2902: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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